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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3-05-12 | 點閱數: 146

主旨:重申各機關學校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 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照顧身心障礙人員,提供其就業機會,請各機關學校應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是類人員, 以維護弱勢就業之精神。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及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 要點第10點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應依規定進用具有就業 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如違反者,除定期向本府勞動局之身 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外,並視情節輕重核予 行政懲處。

三、各機關學校不得以補足身心障礙人員為由,請增各類人員 員額,另為鼓勵各機關學校照顧弱勢就業,提供身心障礙 人員工作機會,建議可運用以下途徑甄補是類人員: (一)積極提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並於分 配考試錄取人員前,進用具身心障礙資格之職務代理 人。 (二)審酌各類職缺之業務屬性,可預留適當職缺,優先遴補 身心障礙人員,以符前開足額進用之規範。又各機關學 校辦理公開甄選時,可鼓勵身心障礙人員投件,並於徵 才資訊妥為揭示,另宜透過適當管道公開相關資訊及將 徵才結果提供投件者知悉。 (三)各機關學校可透過職務再設計及專業諮詢輔導等措施, 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 進而順利就業。

四、另請各機關學校確實掌握每月公、勞保加保人數,尤其新 增預算員額、配合政府政策新增人力時(如:安心即時上 工計畫等),更須留意前開規定,預留適當職缺優先遴補 身心障礙人員,如有未足額進用情形,請立即積極改善, 並請各一級機關確實督導所屬機關學校。

五、檢附「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注 意事項」及「進用身心障礙者試算表」各1份,供各人事機 構事先掌握機關學校實際進用人數,並試算應進用身心障 礙者人數,以符合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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