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轉勞動部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人事總處112年2月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函轉勞動部同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
旨揭解釋令重點如下:
(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二)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三、檢附原函及解釋令影本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