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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2-12-06 | 點閱數: 219
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11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66372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邇來,部分教師反應擔任選務人員未給予補休假之疑義。國教署重申教育部111年5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54189號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5月27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166號函(諒達)略以,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經行政院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並以本次選舉為限。
三、 另依本局111年9月26日桃教人字第1110085174號函略以,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參與旨揭選務工作之教師,於事後補假 2日之課務,以半日為單位,由學校處理並支付課務代理費,所需經費由各級學校人事費項下勻支;補假應於1年內休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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