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修正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第14 條之2及第14條之3等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且除法令所規定者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二、 | 為使本府公務員清楚知悉前開服務法有關兼職兼課相關規定及了解各項違法兼職態樣,並讓各機關確實掌握所屬同仁兼職兼課總數、兼職費領受個數與總額上限,爰修正旨揭調查表內容,新增題項「八、兼職及兼課情形一覽表」,以利機關控管同仁兼職兼課與領有報酬情形。 |
三、 | 本府前於110年8月6日府人考字第1100197564號函訂定之「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