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轉達】
主旨: 為落實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務必加強通報責任宣導。
說明: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
三、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50條第1項通報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五、為落實校園內兒少保護工作,提供校園教育工作者相關資訊,加強對兒童虐待的覺察及處遇能力,落實加強通報工作(含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倘知悉兒少有受虐或不當對待,應依前開規定通報;另請留意通報非僅為學校通報人員之責任,且通報時限係以教育人員(如導師、輔導教師等)知悉起算,請務必加強宣導,以維護兒少權益,並避免因逾時通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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