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 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 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 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國籍法第20條規定:「(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 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研究機關(構)首長、 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 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第 2項)前項第1款至第3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 我國不易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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