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112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 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2年11月16日考臺銓二字第11207001381號令辦 理。
二、本次修正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係為使陞遷法第9條 第1項規定及本部93年9月24日部銓一字第0932413676號書 函之適用更明確,明定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不得就同 一序列職務另訂陞任資格條件。請各機關檢視現行陞遷序 列表,如有未合規定者,應於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日 (112年11月18日)起2個月內,參考本部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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