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111學年度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如附件)
一、依據:
(一)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計畫辦理。
(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08.1桃教特字第11100696762號函辦理。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四)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五)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六)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二、報名簡章、表件:111年8月12日至8月22日公告上網,有意報名者由網路自行下載。
三、報名日期: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至11時。
四、報名方式:親自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五、報名地點: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輔導室輔導主任詹淑妃。
(桃園市楊梅區三元街99號,聯絡電話:4825284 轉610)
六、錄取名額:正取1名,每週服務40小時,備取若干名(如正取人員無法到職,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七、甄選資格:
1.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
限制條件。
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八、聘期及支薪方式:
(一)
1﹑111學年度第1學期:111年8月30日至112年1月19日(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亦不支
薪,無年終獎金及資遣費)。
2﹑110學年度第2學期:民國112年2月13日至民國112年6月30日。
(二)聘任期間按時計資,到校服務時間為上午7時30分至下午15時30分(依學校作業調整休息時
間),每週服務40小時,每小時薪資 168 元。(薪資福利依據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聘任期間須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依勞退條例提撥退休金,但不適用公務人
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不得異議。機關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額度補助,自付
額則由個人負擔。
(四)受聘期間若無故曠職達二次以上者視同違約,本校得逕行解約,不得異議。
九、繳驗證件及備妥資料:
上述有關證件以原始證件為準,驗畢發還,另附A4影印本一份,裝訂成冊留校備查。
1.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一張張貼於報名表。
2.個人學經歷相關資料。
十、甄試日期:111年8月23日(星期二)
十一、甄試方式:
(一)資格審查
相關證件及資料於報名當日即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者方可參加甄選。
(二)甄選
1.學經歷、特教相關實務經驗占30%。
2.口試(個人基本資料、服務理念與熱忱、特教知能及危機處理能力……等)占 70%。
3.依甄選總成績高低錄取及選缺,如總分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錄取。
十二、錄取:
(一)錄取公告日期:111年8月23日下午6時。
(二)錄取公告地點:
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rmes.tyc.edu.tw,錄取公告請詳閱學校首頁。
教育局網路通知系統:https://drp.tyc.edu.tw/TYDRP/JobQry.aspx。
錄取通知以公告為主,應試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十三、報到日期:
(一)錄取人員限於111年8月24日,下午13時至14時,向本校輔導室輔導主任辦理報到,8月 30
日起到職,本案人員應接受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或研習,每學期並應接受5小時以上之在
職訓練或研習(學校自辦或本局委辦皆可)。
(二)工作內容與要點:
1、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
2、身心障礙學生上下交通車之接送;紀錄表的填寫。
3、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
4、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生活能力,包括如廁、清潔、用餐、穿著、午休…等。
5、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實施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生活輔導事宜。
6、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課間休閒活動、維護學生參與校內活動與比賽之安全。
7、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8、協助辦理學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聯繫事項。
9、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10、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十四、附則:
(一) 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 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或到職後無法 辦理敘薪者,亦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 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二) 錄取並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三)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專業經驗證明、口試等順序錄取。
(四) 曾觸犯性騷擾或性侵害相關法規者不得應聘。
(五)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惟上述期日,倘僅因颱風因素並遇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日時,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不再另行公告)
(六) 本要點所聘用助理人員係屬時薪制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乙方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正式納入編制及發放年終奬金、資遣費及其他福利。
(七) 錄取人員應接受 36 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或研習,每學期並應接受 5 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或研習(學校自辦或本局委辦皆可)。
(八)錄取人員倘為本市初任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請於服務前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教網路中心/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增能課程平臺(https://www.aide.edu.tw/ischool/publish_page/2/)參與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職前36小時研習之線上課程。
(九) 錄取者提供證件若有不實,應無條件解聘,如涉及刑責並願負相關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五、本辦法經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