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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綜合公告 | 2025-12-04 | 點閱數: 23

主旨:轉知修正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通報作
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4年11月25日府政安字第1140333302號函辦理。
二、按大陸委員會114年9月30日函發「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
理機制精進措施」意旨,各機關公務員赴陸港澳發生異常
情事或失聯通報,由機關政風單位 (如未設政風單位將由
上級政風單位協助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向陸委會、內政部及
法務部相關單位即時通報(如附件1)。
三、因應前揭精進措施,轉知修正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
人員赴港澳通報作業如下:
(一)赴港澳事前通報
  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
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
新式「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2)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
統」影本(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構),政風單位核
章欄位即無需核章)。
(二)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新式「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3)調整由所
屬機關(構)政風單位受理,並由所屬機關(構)政風單位
函報大陸委員會(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構),由上
級政風單位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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