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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綜合公告 | 2025-11-20 | 點閱數: 14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 查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敘,爰此,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
三、 嗣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規定,明定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故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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