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01
  • slider image 103
  • slider image 104
  • slider image 105
  • slider image 107
:::
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綜合公告 | 2025-05-02 | 點閱數: 107
主旨: 有關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改任換敘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醫事人員,自114年起專業加給差額核算基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4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440007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行政院89年11月17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16號函規定略以,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改任換敘後,因改支俸給項目或數額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新俸給規定支給。有關是類人員應補足之專業加給差額,人事總處於113年明定其核算方式,以原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與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四)〔以下簡稱表(二十四)〕差額,乘以當年度通案待遇調幅展算,並採新臺幣(以下同)10元進整。
三、 另查表(二十四)原定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各類醫事人員之專業加給數額,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與該表所列之各級政府機關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支給數額一致;如以114年調整後之表(二十四)數額為前開差額核算基準,將致待遇差額減少,為保障其改任換敘時之既有待遇權益,人事總處經簽奉行政院核可,自114年起待遇差額,循前開113年展算原則核算。
四、 旨揭改任換敘且支領專業加給差額有案人員,自114年1月1日起之支領數額,經人事總處核算為師(一)級人員4,020元、師(二)級人員610元、師(三)級人員580元、改任換敘前原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之士(生)級人員2,170元。請貴校依上開標準核發是類人員專業加給差額。

 

 

:::

萌典查詢

g0v零時空汙觀測網

本站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