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宣導
(1)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將屆,請落實嚴守行政中立之原則。
(2)依公務員服務法及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 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且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 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另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 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爰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務必遵守上開規範。
(3)為利各機關(構)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 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國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 /法規司),請多加運用參考。
(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關鍵知識報你知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298&s=38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