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本府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114年10月1日府政安字第1140275460號函辦理。
二、 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府所屬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本府請各機關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3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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