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助理員 黃婉渝 電話:03-3322101#7570 電子信箱:10046187@ms.ty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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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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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
| 發文字號: | 桃教政字第1150066235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主旨 (376735100E_1150066235_ATTACH1.pdf、376735100E_1150066235_ATTACH2.pdf、376735100E_1150066235_ATTACH3.pdf、376735100E_1150066235_ATTACH4.pdf、376735100E_1150066235_ATTACH5.pdf) |
| 主旨: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115年7月15日府政查字第1150190794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 三、 | 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
| 正本: | 桃園市立圖書館、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桃園市蘆竹區社教文教基金會 |
| 副本: | 本局各科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除外)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