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為辦理本市115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於115年3月10日(星期二)前遴薦人員參加並報府核辦(二級機關及學校由一級機關,各區公所由民政局統籌遴薦提報),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下稱本市實施要點)辦理。 |
| 二、 | 請依本市實施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
| (一) | 適用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之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
| (二) | 遴選資格條件:符合本市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各款事蹟之一者,並請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以激勵士氣。 |
| (三) | 遴薦人數上限: |
| 1、 | 無所屬機關者:至多1人,機關員額超過500人,得增加1人。 |
| 2、 | 有所屬機關者:至多2人,機關員額超過500人,得增加1人。 |
| 3、 | 區公所:至多1人。 |
| (四) | 最近3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
| 1、 | 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
| 2、 | 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 3、 | 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
| 4、 | 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經依相關法令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 5、 | 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
| 三、 | 當選本市模範公務人員者,將擇優遴薦1至2名,參加115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獲選將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
| 四、 | 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實施要點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