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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6-02-13 | 點閱數: 21
主旨: 為辦理本市115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於115年3月10日(星期二)前遴薦人員參加並報府核辦(二級機關及學校由一級機關,各區公所由民政局統籌遴薦提報),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下稱本市實施要點)辦理。
二、 請依本市實施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一) 適用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之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 遴選資格條件:符合本市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各款事蹟之一者,並請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以激勵士氣。
(三) 遴薦人數上限:
1、 無所屬機關者:至多1人,機關員額超過500人,得增加1人。
2、 有所屬機關者:至多2人,機關員額超過500人,得增加1人。
3、 區公所:至多1人。
(四) 最近3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1、 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2、 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 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4、 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經依相關法令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5、 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 當選本市模範公務人員者,將擇優遴薦1至2名,參加115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獲選將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四、 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實施要點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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