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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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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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4005186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376736800A_1140051867_ATTACH1.pdf、376736800A_1140051867_ATTACH2.pdf、376736800A_1140051867_ATTACH3.pdf)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9點、第10點,並自114年2月26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14年2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174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處)長、主任委員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