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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5-01-09 | 點閱數: 6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林易辰
電話:03-3322101#7576
電子信箱:1004248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14000209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376735100E_1140002092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罹患水痘,如經學校勸導居家隔離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公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4年1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34204164號函辦理。
二、 查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103號書函以,茲依傳染病防治法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網站公告資料,水痘非屬現行規定之法定傳染病,是如罹患水痘而有隔離治療或休養必要者,因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假之要件未符,仍宜請病假治療或休養。另查衛生福利部102年12月27日公告業將原第四類傳染病「水痘」修正為「水痘併發症」,是時起自無從再依該部94年7月19日部法二字第0942522077號書函規定辦理。
三、 再查疾管署網站107年12月12日更新公告資料,水痘併發症為第四類傳染病,又防治措施有關個案管理項下之隔離,為出現症狀之患者可視病情立即就醫並採取隔離措施,或在家自行隔離。水痘目前並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因此罹患水痘未能符合給予公假規定,惟為使個人能儘速康復及避免傳染給他人,仍應請病假在家休養,直到全身的水疱均完全結痂變乾為止。並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不得已必須出入公共場所時,應配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物。
四、 審酌衛生福利部業將水痘列為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與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4款核給公假之要件未符,據此,教育部101年2月3日臺人(二)字第101000788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教師罹患水痘如有請假需求,請依教師請假規則各假別所定要件規定辦理。
五、 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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