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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03-05 | 點閱數: 46

主旨:有關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基準日-
113 年3月16日」批次授權作業相關事項,請查照並轉知
貴校( 園、中心)申報義務人。
說明:
一、依本府政風處113年2月7日桃政預字第1130000873號函轉法
務部廉政署113年2月6日廉財字第11305000510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自112年度起實施每年度8批次授權服務新制(授權
基 準日分別為: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日、8
月1日 、9月16日、11月1日、12月16日),將依各申報人
申報類別 、區間,擴大開放授權批次,提供申報人同一受
理申報機關 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同意授權 服務」,並賡續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系統」(下 稱財申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義務人
(下稱申報人)申報財 產。
三、「基準日113年3月16日」授權服務 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如
下:
(一)授權期間:113年3月10日(日)至113年3月20日(三)。
(二)可服務之日期區間、申報類別人員:貴校(園、中心)申
報 人〔如校長(園長、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
(員)、事(庶) 務組長、行政組長(採購)等〕之就到職日
期落於113年2月1日至113年3月16日期間依法應辦理「就
到職申報」者以及離職日期為113年3月16日依法應辦理
「卸離職申報」者。
(三)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
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
間之 「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
月1日) 」一次性授權。
(四)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至財申系統完成線
上 授權,及配偶以線上或紙本完成授權後(紙本授權書
如附 件2),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註:夫妻皆
為申報 人時,應分別辦理線上授權。)
(五)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3年4月25日至113年6
月17日」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3年3月16日」當日
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完成申報作業(註:「就到
職申報」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卸離職申
報」應自就離職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四、為利本局政風室掌握申報人職務異動狀況及辦理後續授權
送 審作業,請貴校(園、中心)符合「113年3月16日基準
日」批次可服務區間之申報人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如尚未向該室辦理職務異動(含新任、退休、調動職
務、 代理/兼任、解除代理/兼任、死亡、長期病假或留
職停薪 等)通報者,請盡速填列「職務異動通報表(含簽
名)」、「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端基本資料建置申
請表」(如附件3、4),併同職務異動證明資料影本(如人
事令/函或聘書 等),交由貴校(園、中心)兼辦政風業務
人員,免備文,親持或掛號寄送至本局政風室(33053桃
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 號3樓,封面註明「財產申報職務異
動通知」)。
(二)請詳閱「本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人辦理線上授權暨網路
申 報應注意事項通知單」(如附件5),如有授權意願,
亦請依限完成授權(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若採紙本授權者,請申報人及配偶完
成 紙本授權書簽名後,交予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彙整後,
以「 學校、機關」為單位,免備文、掛號,於113年3月
18日( 一)前寄至本局政風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莒光
街1號3樓 ,封面請註記「113年3月16日基準日授權服
務」)。
(四)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爾後辦理授權服務期間申
報 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於「該
次授權服務期間截止前」以「書面」主動告知本局政風
室(「 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6。寄送方式同說明四、(三),封面請註記「取消一次性授權服
務」)。
五、附件3、4檔案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tyc.edu.tw
/Default.aspx)首頁/業務資訊/廉政服務/廉政法規項下載
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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