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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01-05 | 點閱數: 280

主旨:貴校(園)如有應申報財產義務人職務異動情事,請兼辦 政風業務人員務必通知該申報人依限據實完成申報,並協 助配 合辦理職務異動通報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6、12 款 規定略以:「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六、 各級 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十二、...、會 計、...、採購 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同條第2項規定: 「前項各款公職 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 但代理未滿三個月 者,毋庸申報。」(如附件1)。

二、次依本法第3條第1、2項規定略以:「(第1項)公職人員應 於 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 同一 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第2項)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 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 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 (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 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 解除代理申報」(同附件1)。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 規定:「本法第三條所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之申報期間, 指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如附件2)。

三、查本法第12條訂有逾期申報及故意申報不實之相關罰則(同 附件1),請貴校(園)各申報類別之申報人應於下列法定期 限 前向本局政風室據實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一)就(到)職申報:到職日起3個月內(申報基準日:前揭 申 報期間任擇1日)。 (二)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基準日:前揭 申 報期間任擇1日)。 (三)代理(兼任)申報:代理(兼任)滿3個月後之3個月內(申 報基準日:前揭申報期間任擇1日)。 (四)卸(離)職申報:於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如退休、離開公 職、由應申報財產職務調整為毋須申報財產職務等)之日 起2個月內(申報基準日:卸離職當日)。 (五)解除代理(兼任)申報:於解除代理(兼任)之日起2個月內 (申報基準日:解除代理(兼任)當日)

四、為掌握各申報人之職務異動狀況及避免渠等發生逾限申報 受 罰情事,貴校(園)申報人如有職務異動(如新任、退 休、調動職務、代理/兼任、解除代理/兼任、死亡、長期病假或留職停薪等)情形,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務必通知該 申報人依說明三所列法定期限向本局政風室據實完成申 報,並請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列「職務異動通報表」(如附件3),並交予該申報 人 簽名;如該申報人係首次申報或就到職申報者,另應 填列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端基本資料建置申請 表」(如 附件4)。 (二)將前揭附件3、4表單正本,併同該申報人職務異動證明 資 料影本(如人事令/函或聘書等),免備文,於「該申 報人發生職務異動情事7日內」,親持或掛號寄送至本局 政風室( 33053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3樓,信封封面 註明「財產申報職務異動通知」),俾利本室辦理後續 系統建置作業。

五、另檢附本局「兼辦政風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作業流 程」(如附件5)、「應申報財產人員職稱表」(如附件 6)及「財產申報職務異動通報機關一覽表」(如附件 7),供貴校(園)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通報作業參考, 相關附件檔案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tyc.edu.tw /Default.aspx)首頁/業務資訊/廉政服務/廉政法規項下載 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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