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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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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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府民自字第114017797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5000A_1140177972_ATTACH1.pdf) |
主旨: | 函轉有關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及新竹市第11屆市長高虹安罷免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召募遴派事宜,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依說明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14年6月25日院臺綜字第1141017946號函(如附件)暨中央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24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473號函辦理。 |
二、 | 第11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3選舉區)王鴻薇、(臺北市第4選舉區)李彥秀、(臺北市第6選舉區)羅智強、(臺北市第7選舉區)徐巧芯、(臺北市第8選舉區)賴士葆、(新北市第1選舉區)洪孟楷、(新北市第7選舉區)葉元之、(新北市第8選舉區)張智倫、(新北市第9選舉區)林德福、(新北市第12選舉區)廖先翔、(桃園市第1選舉區)牛煦庭、(桃園市第2選舉區)涂權吉、(桃園市第3選舉區)魯明哲、(桃園市第4選舉區)萬美玲、(桃園市第5選舉區)呂玉玲、(桃園市第6選舉區)邱若華、(臺中市第4選舉區)廖偉翔、(臺中市第5選舉區)黃健豪、(臺中市第6選舉區)羅廷瑋、(雲林縣第1選舉區)丁學忠、(花蓮縣選舉區)傅崐萁、(臺東縣選舉區)黃建賓、(基隆市選舉區)林沛祥、(新竹市選舉區)鄭正鈐罷免案等24案暨新竹市第11屆市長高虹安罷免案定於114年7月26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
三、 |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又依同法第89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開票,準用該法有關選舉投票、開票之規定。 |
四、 | 為利前開罷免案投票順利進行,並利投開票作業及工作人員調度需要,請鼓勵貴機關、學校之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如前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或前開直轄市、縣(市)各鄉(鎮、市、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亦請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