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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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14004627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376736800A_1140046279_ATTACH1.pdf、376736800A_1140046279_ATTACH2.pdf、376736800A_1140046279_ATTACH3.pdf、376736800A_1140046279_ATTACH4.pdf、376736800A_1140046279_ATTACH5.pdf、376736800A_1140046279_ATTACH6.pdf、376736800A_1140046279_ATTACH7.pdf、376736800A_1140046279_ATTACH8.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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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19日部法三字第11457913981號函及同年月20日部法三字第1145795512號函,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同年月19日總處培字第1143021621號函及同年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4001222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
二、 | 配合前開函文,請各機關學校辦理以下事項: |
(一) | 具結對象:本次須填具結書之公職人員,包括現職之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含機要人員、聘任人員、繼續僱用之雇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以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 |
(二) | 辦理事項及期程: |
1、 | 各機關學校擬任人員(含初任及調任他機關時)前,應通知其填具「擬任(現職)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確實加強宣導並填送上開具結書。本次除擬任人員外,就現職人員,亦請協助辦理具結事宜;各機關學校請依各類人員進用及管理的權責分工,發放具結書。 |
2、 | 為了解本府公職人員具結情形,請各機關學校及區公所、3個事業機構、行政法人(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等,依限於文到2週內具結完成(具結書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留存),並填復「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等情形調查表」及尚未完成待具結人員名冊。 |
3、 | 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部分,請教育局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其餘受本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由各該督導機關自行比照辦理。 |
4、 | 案內應填之具結書格式、相關作業程序及具結結果,請依前開銓敘部及人事總處來函,以及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及同年月21日函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