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59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 122 號忠孝樓 4 樓404 輔導團辦公室 承辦人:科員 黃法儒 電話:3387506 電子信箱:10046680@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政字第113005286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附件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附件3職務異動通報表更新版、附件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端基本資料建置申請表、附件5本局兼辦政風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作業流程、附件6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應申報財產人員職稱表、附件7財產申報職務異動通報機關一覽表 (376735100E_1130052861_ATTACH1.pdf、376735100E_1130052861_ATTACH2.pdf、376735100E_1130052861_ATTACH3.doc、376735100E_1130052861_ATTACH4.doc、376735100E_1130052861_ATTACH5.pdf、376735100E_1130052861_ATTACH6.pdf、376735100E_1130052861_ATTACH7.pdf) |
主旨: | 貴校(園)如有應申報財產義務人職務異動情事,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務必通知該申報人依限據實完成申報,並協助配 合辦理職務異動通報相關事項,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6、12款 規定略以:「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六、各級 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十二、...、會計、...、採購 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公職 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 者,毋庸申報。」(如附件1)。 |
二、 | 次依本法第3條第1、2項規定略以:「(第1項)公職人員應於 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第2項)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同附件1)。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本法第三條所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之申報期間,指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如附件2)。 |
三、 | 查本法第12條訂有逾期申報及故意申報不實之相關罰則(同附件1),請貴校(園)各申報類別之申報人應於下列法定期限 前向本局政風室據實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
(一) | 就(到)職申報:到職日起3個月內(申報基準日:前揭申 報期間任擇1日)。 |
(二) | 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基準日:前揭申 報期間任擇1日)。 |
(三) | 代理(兼任)申報:代理(兼任)滿3個月後之3個月內(申報基準日:前揭申報期間任擇1日)。 |
(四) | 卸(離)職申報:於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如退休、離開公職、由應申報財產職務調整為毋須申報財產職務等)之日起2個月內(申報基準日:卸離職當日)。 |
(五) | 解除代理(兼任)申報:於解除代理(兼任)之日起2個月內(申報基準日:解除代理(兼任)當日) |
四、 | 為掌握各申報人之職務異動狀況及避免渠等發生逾限申報受罰情事,貴校(園)申報人如有職務異動(如新任、退休、調動職務、代理/兼任、解除代理/兼任、死亡、長期病假或留職停薪等)情形,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務必通知該申報人依說明三所列法定期限向本局政風室據實完成申報,並請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
(一) | 填列「職務異動通報表」(如附件3),並交予該申報人簽名;如該申報人係首次申報或就到職申報者,另應填列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端基本資料建置申請表」(如附件4)。 |
(二) | 將前揭附件3、4表單正本,併同該申報人職務異動證明資 料影本(如人事令/函或聘書等),免備文,於「該申報人發生職務異動情事7日內」,親持或掛號寄送至本局政風室( 33059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 122 號忠孝樓 4 樓404 輔導團辦公室,信封封面註明「財產申報職務異動通知」),俾利本室辦理後續系統建置作業。 |
五、 | 另檢附本局「兼辦政風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作業流程」(如附件5)、「應申報財產人員職稱表」(如附件6)及「財產申報職務異動通報機關一覽表」(如附件7),供貴校(園)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通報作業參考,相關附件檔案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tyc.edu.tw/Default.aspx)首頁/業務資訊/廉政服務/廉政法規項下載參用。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八德區仁德國民小學籌備處、桃園市中壢區過嶺國民小學籌備處、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