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規範
115年9月2日簽准公告實施
第一條
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勞工及工作者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維護勞工身心健康及勞動權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章之1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校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第三條
本校各級主管對其所屬員工、員工對其主管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不得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他人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第四條
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樣態之情形:
- 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 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 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 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第五條
本校就職場霸凌事件,設置下列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及內部資訊平台公開揭示:
- 一、申訴電子信箱:rm130@rmes.tyc.edu.tw
- 二、申訴專線:03-4825284#710
- 三、其他指定通訊方式:傳真 03-4815888
第六條
本校教職員工均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並由各級單位主管利用各式場合,加強對所屬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各級單位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並應另接受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
第七條
本校於知悉所屬人員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 一、因接獲被霸凌者申訴而知悉時:
- (一)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
- (二)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 (三) 啟動調查程序,對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 (四) 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 (一)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 (二) 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 (三)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 (四) 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第八條
本校為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3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申訴處理單位成員由校長指定相關處室主管或現職員工擔任,並得邀請具相關事務處理經驗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
申訴處理單位得由校長指定1人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派其他人員代理之。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校員工職場霸凌時,本校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派遣事業單位。
第九條
被申訴人為本校校長時,申訴人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第1項規定,逕向桃園市政府提起申訴;本校仍應依主管機關通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第十條
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申訴紀錄應載明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等事項。
第十一條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保護當事人、協助申訴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者之隱私,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遭受報復或其他不利待遇。
第十二條
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四親等內血親等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單位於接獲申訴有非屬職場霸凌事項、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同一事件已處理、已撤回或逾期等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單位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決定受理者,應於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第十五條
本校受理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進行調查,並於調查過程保護個人隱私。
第十六條
進行申訴事件調查時,如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應安排協調人員;有任一方無意願或逾1個月無共識時,應停止協調並續行調查。
第十七條
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訪談時應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調查過程不得令當事人對質,所有參與人員均負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九條
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由本校視情節輕重,依工作規則、獎懲規定及相關法令,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
第二十條
本校不得對依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決定,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1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申復審議會議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新事證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
申訴處理單位應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登錄系統。
第二十四條
本校對職場霸凌申訴及申復事件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二十五條
本校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調查與申復等處理過程紀錄應留存3年。
第二十六條
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應依相關防治措施準則程序併予調查訪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由校長核定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