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增設「電子煙回收桶」
電子煙回收據點及投遞須知公告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9 月 18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89286 號函辦理。
二、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 1 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三、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 431 處,請逕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官網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投遞須知如下: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回收期限 | 自 115 年 9 月 7 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 1 個月止(緩衝期屆滿)。 |
| 全程不記名 | 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
| 投遞時間 | 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 |
| 安全提醒 | 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 |